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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下午,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金德等人涉黑案進行終審宣判,認定楊金德犯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作證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等5項罪名成立,一審認定的尋釁滋事犯罪事實并入妨害公務罪重新量刑,最終判定為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楊金德,系南陽奧奔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2011年7月28日,唐河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楊金德有期徒刑20年,楊金德等15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陽中院提起上訴。
楊金德上訴及辯護人辯稱,在南陽市公安局警犬基地被刑訊逼供。經(jīng)查,南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與警犬訓練大隊同在一處,楊金德在公安機關(guān)共被訊問五次。其到案后于20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至12時10分在該辦案點第一次被訊問,否認其組織指揮職工到臥龍法院和銀行圍攻鬧事,辯稱案發(fā)當天其在鄭州出差。此后從2010年11月14日起,楊金德在社旗縣看守所被四次訊問,其均未供述任何犯罪事實。楊金德在唐河縣看守所的入所體檢表證實其入所時身體無明顯外傷,辦案公安機關(guān)和辦案民警也分別出具了在本案偵查過程中無刑訊逼供的情況說明,故楊金德及其辯護人所稱被刑訊逼供的理由不能成立。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楊金德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妨害作證,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等五項罪名成立,遂決定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該案其他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亦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或單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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