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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本市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yè)常住人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并且相互之間有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法定義務;
2、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現(xiàn)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
3、申請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標準兩倍以內。
申請家庭原擁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積住房、因各種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的5年內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并依據(j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規(guī)劃,提出分年度保障標準、地域范圍及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義烏市廉租住房的申請程序如下:
1、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申請家庭應推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領取《義烏市廉租住房配租審批表》,按審批表內容如實填寫;
2、審核。申請人填好審批表后由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收入與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同時將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并蓋章;
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收到經上述審核的申請后,會同民政、國土、住房辦等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查:
對申請人家庭中有農業(yè)戶籍人口的,由市國土局對農業(yè)人口在集體土地上的住房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在審批表中注明,簽署意見并蓋章;
市民政局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況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
市住房辦對申請人家庭及成員參加房改、集資建房情況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并蓋章。
3、審批。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部門審核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基本情況、住房情況、收入狀況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申請人,進入輪候配租登記。在輪候期間,申請人的有關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重新進行核實,并根據(jù)變化的情況,作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配租資格。
經審查不符條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家庭或申請人。
4、公告。進入輪候配租登記的申請人根據(jù)房源數(shù)量可安排的,在《義烏商報》刊登公告之日起7日內無異議的給予廉租住房配租安排。
5、配租、簽約。申請人持審批表與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交納租金。
申請人將審批表送報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義烏市廉租住房配租審批表;
2、家庭實際人口的身份證、戶口簿、現(xiàn)住房租賃合同、產權證;
3、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實物配租住房層次、戶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兩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配租住房承租期為三年,允許提前申請退房。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享受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每三年確定一次,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提出方案,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公布。
在保障范圍內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收取;超出保障范圍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公有房屋的租金收取。
配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配租資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申請人違反本規(guī)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配租資格的;
2、改變廉租住房使用性質的,將廉租住房轉租、轉借或變相轉租、轉借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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