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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下,遭遇跨省追捕的舉報人王鵬被釋放,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稱,這是一起將自訴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的錯案,應該予以糾正。目前,對本案處理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吳忠市公安局副局長何澤祥等被免職。吳忠市還責成有關部門對涉及本案件的相關事宜作進一步調(diào)查。(《半月談》2010年第24期)
11月23日,甘肅省圖書館職工王鵬被吳忠市警方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此前,王鵬多次寫信舉報大學同班同學馬晶晶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吳忠市警方認為王鵬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遂以“涉嫌誹謗罪”實施跨省抓捕。
近年來,我國公民“因言獲罪”,被冠以“誹謗罪”而遭跨省追捕的個案時有發(fā)生。這類案件發(fā)生大都有這樣的規(guī)律——先是由警方追究“誹謗者”,然后激起媒體與公眾群起鳴不平,最后是警方或撤案,或道歉,或賠償,為“誹謗者”洗刷“罪名”,直至追究辦案者責任。
有關警方到底錯在哪里?又該如何斬斷“誹謗罪”亂用之手呢?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只有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才不受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限制,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庇嘘P法學專家表示,誹謗罪本來有主體、客體、主觀、客觀上的諸多要件。主體和客體,都應是自然人,而非政府或組織,應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動用公權。
現(xiàn)實中,這些“誹謗案”一旦發(fā)生,有關部門不是盡快查清事實,核查帖子和信件內(nèi)容真?zhèn)危前础坝凶锿贫ā钡姆绞桨衙^對準批評者,一些地方官員的個人情緒與好惡,成為誹謗案件成立與否的關鍵。
對此,中央政法部門早已關注,并頒布文件加以約束和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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