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感覺自己被排擠了,義烏一家電商場女員工關大姐,中午時分,在商場里突然拿刀刺傷了兩名男同事(本報2012年6月1日J6版《疑心病很重的關大姐掏出水果刀捅傷兩名男同事》)。
事后,經(jīng)鑒定,關大姐事發(fā)時患有精神分裂癥,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那么,事發(fā)時,到底是不是在工作時間,關大姐所在的單位要不要承擔責任?它在錄取員工時又是不是應該先做精神健康方面的鑒定呢?
昨天上午9:30,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涉及身體權糾紛案的二審庭審,并首次用新浪微博直播案件,院長湯海慶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案件。
刺傷兩位同事,誰也不知道原來她有精神病
受害者告了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
44歲的關大姐是哈爾濱人,她與浙江誠信人才資源交流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是博西家用電器有限公司駐浙江辦事處。
2011年9月,博西公司安排關大姐擔任義烏晉安家電商場西門子電器廚衛(wèi)部的促銷員,同事何某是西門子電器冰洗部的促銷員,而上司老陳是晉安家電廚衛(wèi)部門經(jīng)理。
2012年5月30日中午12點多,關大姐到商場的工作柜臺,用家里帶來的水果刀先后將老陳與何某刺傷。
經(jīng)鑒定,老陳外傷致腹部的損傷構成重傷,評定為八級殘疾。
經(jīng)金華市第二醫(y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關大姐患有精神分裂癥(偏執(zhí)型),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案發(fā)時,正處于發(fā)病期。
但在此之前,關大姐并不知曉自己患有精神病。只是從同事和家人口中得知,關大姐在做這份工作期間,時常說自己壓力很大。
因此,老陳將關大姐及監(jiān)護人以及關大姐的用工單位博西公司、勞務派遣單位誠信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判定,博西公司賠償老陳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1.6萬余元,誠信公司承擔其中20%即4.3萬余元的補充責任。
博西公司和誠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
庭審過程中,雙方針對三個焦點問題展開辯論。
焦點一:案發(fā)時是否為工作時間?
博西公司和誠信公司的代理人張律師認為,關大姐當天為休息日,而且案發(fā)在午飯時,是不屬于工作時間的。
老陳的代理人傅律師則說:“關大姐所從事的促銷員工作是不定時工作制,而且當天上早班,時間是8:30~16:30!
法庭裁定:誠信公司與博西公司認為關大姐在非工作時間犯案,但并不能提供相關依據(jù)。
而關大姐的勞動合同載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審中,何某與老陳的陳述都是,事情發(fā)生在關大姐早班上班時間。除此之外,何某在一審中的證詞以及關大姐在公安的筆錄中,都提到事發(fā)前利用公司專用手機報銷量。
所以認定本案損害行為發(fā)生在工作時間。
焦點二:用人單位在錄用前是否需要對員工進行精神健康檢查?
這次,傅律師這次率先說話了:“誠信公司沒有對員工進行精神健康檢查,便將人派遣至博西公司工作,繼而傷害他人,屬于不盡職行為!
張律師則表示,關大姐2011年1月正式工作前已經(jīng)體檢合格,而且未發(fā)病時與常人無異。作為用人單位,對正常員工進行精神方面的健康檢查是不正常的。
法院裁定: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選任考察及履行職務期間的教育管理,應當包括精神心理健康方面的內(nèi)容。
關大姐屬于精神分裂癥(偏執(zhí)型)病人,雖然該病例具有反復性和隱蔽性,但關大姐和誠信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距事發(fā)時已經(jīng)一年有余,而且關大姐的親屬和同事也說過,她平常曾反映,工作壓力比較大,誠信公司應該對此有察覺,所以認定其有一定的過錯。
焦點三:是否屬于“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的傷害?
張律師說的觀點是,關大姐在上班前就準備了刀具,還一直藏在袖子里,可見她捅傷同事是蓄意行為,而她與老陳討論工作問題只是為這個行為創(chuàng)造條件,所以不能說它和工作有關系。
傅律師則反駁說,雖然關大姐傷人的行為并不是履行職務所必需的,但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中,明確是因工作原因引發(fā),而且關大姐本人和博西公司在一審中也主張,矛盾起因是因為關大姐在工作中受到排擠。
法庭裁定:誠信公司是關大姐的用人單位,博西公司是她的用工單位。她這個行為又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nèi)發(fā)生的。從因果關系上看,關大姐在工作中受到排擠又是矛盾起因,也就是說,損害行為與她履行職務具有內(nèi)在關聯(lián)。
依據(jù)這些事實,可認定這個損害的確是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
經(jīng)過一個多小時的唇槍舌劍,最后,法庭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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