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執(zhí)法局江東大隊根據市民舉報,成功查獲一起在未經核準的場地存放已充裝氣瓶案件。目前,涉案燃氣門市部已被執(zhí)法部門立案處罰。 數日前,有市民向江東大隊值班人員舉報,稱下傅小區(qū)停了一輛裝滿燃氣瓶的小型面包車。獲悉情況后,執(zhí)法隊員立即前往舉報地點。經查詢,該車為義烏市城建資源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某液化氣門市部的送氣車。通過聯系相關負責人后,送氣工楊某匆匆趕來現場。 經詢問得知,因楊某每次配送只能給一家飯店放置一只燃氣瓶,飯店有需要的話會隨時聯系他配送。為圖省事免得來回奔波,楊某每日會在車內多放幾只燃氣瓶以備“不時之需”。如果當天沒有送完,他就將已充氣的燃氣瓶放置在配送貨車內。 當天,執(zhí)法隊員發(fā)現車內共存放了15公斤實瓶3只、空瓶2只,50公斤實瓶13只、空瓶4只,都是楊某在幾天內留置的。根據《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未經核準的場地存放已充裝氣瓶。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涉事門市部被罰5000元。 |
GMT+8, 2025-5-3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