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況: 今年5月,一場長達4年、涉及金額高達百萬元的借債案在某地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13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2019年,被告石某因經營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三分,原告通過其岳父的銀行賬戶分三次向被告陸續(xù)轉賬共計130萬元,未出具借據。此后被告再次提出向原告借款50萬元的請求,加上之前的借款及利息合并為本金200萬元,這次由被告出具了借據一份,該借據明確約定了借款期限、借款數額200萬元以及相應違約責任。事后,原告王某發(fā)現被告石某的經濟狀況不佳,遂未實際支付后續(xù)的50萬元借款。不久后,被告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抓獲,至今仍在外省監(jiān)獄服刑。 2022年,在此筆借款期限快滿3周年之前,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被告訴至法院,并通過浙江移動微法院上傳立案材料。 疫情防控期間,被告所在監(jiān)獄不能安排外地法院民事案件開庭,故本案直到疫情結束,才于2023年5月在被告監(jiān)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庭審中,被告石某辯解稱:1.未收到后續(xù)的50萬元而導致的巨額經濟損失,應由原告承擔;2.主張出具該200萬元借條時,沒有實際收到款項,應為無效,而且是原告騙取補寫了這張借據,要求法庭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3.主張在2023年開庭時該借款已經有4年多了,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法律解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確定被告是否應當歸還借款及利息,原告是否應當承擔經濟損失,本次訴訟是否過了訴訟時效等。 本案中,雖然雙方尚未訂立書面借款合同,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可以用口頭形式成立,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思,并且內容合法、真實、有效,即構成有效合同關系。依據雙方口頭約定以及借據,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此外,被告石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追究并服刑可能對原告的債權產生影響。原告可以被告經濟狀況不樂觀為由拒付借款,但是被告要求原告為其承擔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訴訟時效,原告已經在2022年將其訴至法院,根據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權利人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13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為實現本案債權支付的律師費。 律師提示: 在生活中,只要雙方意思達成一致,且內容合法、真實、有效,合同可以口頭形式成立;即使沒有及時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也應當如本案中一樣要求補簽書面借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債權;事后補簽的借條能夠真實反映借款事實的,依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另外對于自己的權利要及時主張,千萬不能過了訴訟時效。 |
GMT+8, 2025-7-1 21:57